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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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宝盈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宝盈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占用期间利息(从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08元由被告湖北宝盈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湖北宝盈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