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4万元、利息5.4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94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933元由被告被告中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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