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梅支行
桐城市文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桐城市文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借款本金3999961.42元及利息1485402.66元(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对被告***、***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桐城市文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96元,减半收取为25098元,由被告桐城市文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2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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