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晶晶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安徽晶晶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珂可 审 判 员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王 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汪雨情 书记员王岚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