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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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那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那坡县人民武装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勘察费279,898.03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那坡县人民武装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逾期利息39885.47元(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22日,共3年,往后顺延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担2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那坡县人民武装部承担2400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60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