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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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借款本金184565.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 184565.7元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从2019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债务人即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被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