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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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艾卡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万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物款3380元; 二、被告广州万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三倍赔偿原告***损失10140元(3380元×3)。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州万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6-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