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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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221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樊波、樊长庆、田易英: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波、樊长庆、田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后,现被执行人樊波已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122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万元、利息134610.04元,合计394610.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本院对(2020)湘1221执恢168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