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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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贝林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贝林商业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人民币1750000元及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5600元。 三、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8)】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苏州贝林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贝林商业展示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71元、减半收取计10436元,由被告***、***、***、苏州贝林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贝林商业展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