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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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16万元,被告***、第三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1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7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第三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0元,由被告***、***、第三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