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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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本溪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7264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8元、鉴定费1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1.1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