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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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市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并给付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8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8078元,由被告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