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梅县君聚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通用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梅县君聚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通用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7025元; 二、被告黄梅县君聚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通用药业有限公司支付1182325元货款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18232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支付104700元货款自2018年5月3日起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47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黄梅县君聚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通用药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6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梅县君聚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19-03-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