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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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8601290.37元(此后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3400元;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位于天长市西侧金域华府二期商业C栋301-309、C-01至C-15,房地产权证号:皖2017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624-0008647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告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5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390元,由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90元,由被上诉人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