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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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东方九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9年8月5日的利息为9425元,罚息、复利为21756.16元,自2019年8月6日起以本金2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对利息9425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96835元; 三、被告苏州东方九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通号线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吴江市通号线缆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12元,由被告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东方九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通号线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