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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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曹妃甸区祥坤海运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山曹妃甸区祥坤海运有限公司给付滞留滞期费1133600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唐山曹妃甸区祥坤海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大船重工公司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75元(祥坤海运公司已预交),由祥坤海运公司负担32306元,由大船重工公司负担10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