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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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以(2018)川0191民初15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四川省兴睿峰律师事务所的债权为限,撤销被告四川达威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四川金威成贸易有限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 二、被告四川金威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四川达威贸易有限公司返还19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24元,减半收取计21462元,由被告四川达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