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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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23375.00元,同时从2017年1月1日起以52337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的代理费100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4.00元,由被告辽宁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