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保证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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