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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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市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泉州市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443元及违约金1751.08元; 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泉州市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 3驳回泉州市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4元,其中140元由原告泉州市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负担,5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