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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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海兴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57161.78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17579.94元。 三、被告***、***、***、海兴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4元,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572.6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负担572.67元,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负担171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145.3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14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也可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