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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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005.52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转款至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南安水头支行户名:***卡号:62×××09)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40759.49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转款至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南安水头支行户名:***卡号:62×××09)。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五、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