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灵璧徽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亮达地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灵璧徽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盐城市亮达地坪有限公司工程款69066.6元。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亮达地坪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盐城市亮达地坪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灵璧徽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