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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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省东阿县恒通铸业有限公司 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阿龙标轴承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阿龙标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4日的利息151946.47元,以上共计1651946.47元,并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被告山东省东阿县恒通铸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68元减半收取9834元,由被告东阿龙标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山东省东阿县恒通铸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