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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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300074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工伤事故赔偿7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23007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相应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损失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由被告***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