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300074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工伤事故赔偿7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23007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相应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损失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由被告***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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