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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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3民初1815号

原告:南昌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住***。

负责人:刘斯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文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城新宁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魏绪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建筑承包商,住***。

原告南昌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与被告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刘宏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彦泽

裁判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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