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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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度上半年租金13031.3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3031.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每日0.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度下半年租金38518.1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8518.1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每日0.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多扣的税费5633.93元,并赔偿损失(以5633.9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缴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