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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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784000元及截至2018年10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24215.95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97%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由被告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1324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所有的被告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4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所有的被告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6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0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人民币10386元,由被告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51320元。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