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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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1250.6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4627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7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