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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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3069.87元、利息人民币10738.73元、滞纳金人民币5678.56元、手续费人民币1867.47元(暂算至2019年2月10日)及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327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7元。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