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38709.9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被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代理审判员韩佳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陆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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