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万国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万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9835元及逾期利息等(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万国实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确定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万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万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日照万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日照市中兴广场001幢01单元50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日国用(2016)0024号],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91万元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9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日照万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