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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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德州佳豪工贸有限公司 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光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州佳豪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借款591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91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光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2-008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首西侧[禹国用(2010)第0706号])在2000万元的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要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617元,由被告德州佳豪工贸有限公司、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光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