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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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 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耀辉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偿还本金77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4387148.33元(以77000000元为基数,暂计至2020年1月13日,实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赔偿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00元; 三、确认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对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债务中的本金36200000元、利息(含罚息)1810902.19元(以36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12月8日)及实现债权费用18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对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债务中的本金77000000元、利息(含罚息)2109604.16元(以77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及实现债权费用4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有权就第一、二项债权,对浙江耀辉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浙(2018)嘉善县不动产证明第0012745号,地址:嘉善县; 六、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有权就第一、二项债权中的本金25628000元、利息(含罚息)1568003.33元(以25628000元为基数,暂计至2020年1月13日,实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费用133000元对***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沪(2018)松字不动产证明第17010073号、沪(2018)松字不动产证明第17009992号,地址:上海市松江区; 七、浙江耀辉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对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9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鉴定费50000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434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100元,由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耀辉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对439100元连带负担,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对其中206434元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