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苏州市吴江区及车库权属登记,相关税、费依法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二、被告***于取得苏州市吴江区及车库权属证书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该房屋及车库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相关税、费依法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款500000元(前述款项已交至本院执行账户,被告***于履行第二项义务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领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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