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滨州市同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赔偿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损失96958元;

二、滨州市同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损失24180元;

三、驳回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元(已减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负担1098元,由滨州市同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8元,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负担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8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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