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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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12373.39元,其中支付原告***、***、***赔偿款362373.39元、返还被告***垫付款5万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安全生产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赔偿款322538.61元; 三、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赔偿款11215.80元; 四、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赔偿款11215.80元; 五、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赔偿款11215.80元; 六、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赔偿款11215.80元; 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赔偿款11215.80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4元,减半收取5497元,由原告***、***、***负担3769元,被告***、温县瑞通熙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