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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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1074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1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担1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