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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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3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7935.5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赔偿原告***17935.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计2041元,由原告***负担431元,被告***、***、***负担1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4082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7-6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