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6106.2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087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10元,由原告***负担175元,被告***、***负担23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7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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