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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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23民初222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凡,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43712463H,住***。 法定代表人:赵洪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748895393,住***。 主要负责人:王德春,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环出租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凡、被告***、被告人寿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环出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0126.42元,款项汇入原告帐户(户名:***,开户行: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8);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5000元,款项汇入原告帐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1);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计1091元,由原告***负担3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负担766元;鉴定费7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