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700元以及自2018年1月21日至2019年10月21日尚欠的借款利息1612.73元、复利及罚息213.81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的利息、复利、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宛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