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22民初1185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韩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秦都,系该公司安村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要求被告***、***清偿贷款利息,合同期内按月利率7.8‰计息,逾期后按月利率10.1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偿还的24元利息履行时予以扣除);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按月利率7.8‰计算,2017年8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14‰计算(已偿还的24元利息履行时予以扣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7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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