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鑫凯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8206.37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息以原告会计记账记载为准)。

二、被告贵州鑫凯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鑫凯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对***提供的鑫凯龙城10栋8-5号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鑫凯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7-15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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