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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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海之鑫自控仪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除盐水新增流量装置采购费用28,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被告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