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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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粮食集团酿酒有限公司 舒兰市朝阳粮库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 吉林市五谷宝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市五谷宝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吉林粮食集团酿酒有限公司借款515808.99元,并以103161.8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以206323.6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以309485.39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以412647.19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4.35%给付利息,以515808.99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4.35%给付利息; 二、驳回吉林粮食集团酿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06元,其中8958元由吉林市五谷宝酿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948元由吉林粮食集团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