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天来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天来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40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泉州天来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