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金某、李某对安某、崔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公告费1400元(一审600元、再审审查200元、再审600元),共计7800元(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由安某、崔某、金某、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