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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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300000元; 二、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内江市东兴区石子镇车星村安置房项目工程款后,优先扣留2000000元支付原告***借款;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