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坊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2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7010.25元,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399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30元,减半收取31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至户名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抚州市抚河支行,账号:14×××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